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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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會有與私人共有之土地,依法不得分割、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或會有持分面積在一六五平方公尺以上,且會有持分面積在二分之一以上者,水利會得視需要辦理承購。 前項土地承購,水利會應將查估價格及相關資料,提送會務委員會審定後,報產業發展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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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16條規定,如果會有與私人共有的土地,並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無法單獨使用、持分面積超過165平方公尺、持分面積超過土地的一半,水利會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承購。在進行土地承購時,水利會應該將查估價格和相關資料提交給會務委員會審定後,報產業發展局備查。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公告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農田水利會應將土地移轉為改善農田水利的工程用地,並且在辦理土地處理時,應確保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與要求。 參考資料: 1.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 2. 經濟部水利署公告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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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