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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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會有可出售土地上之非事業用建築改良物,以標售方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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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17條,該條規定會有可出售土地上的非事業用建築改良物,並以標售方式進行處分。具體實施方式可能包括舉行拍賣或公開競標等方式進行。需要注意的是,非事業用建築改良物指的是在農田水利會土地上所擁有的建物,而其用途並非為農田水利事業所使用,可以是民宅、商業建物或其他非農業相關用途的建築物。參考資料可以是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相關文件或法規,以及其他相關政府機關公告的執行方式。
- 非名詞
- 改良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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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