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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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出租: (一)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者。 (二)供公務、公用事業或公益慈善用途者。 (三)因水利會業務或業務發展需要者。 前項應由承租人向水利會申請,並訂定書面之租賃契約,其租賃契約內容及相關規定由水利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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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來針對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 18 條進行逐條釋義。 根據第 18 條的規定,台北市農田水利會可以將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並且需要符合以下的規定: 一、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者。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規定,出租土地的租金可以進行減租,徵收土地稅的金額也會隨之減少。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障耕地的利用,讓農民得以繼續耕種土地。這裡的出租指的是將土地租給第三方使用。 二、供公務、公用事業或公益慈善用途者。 這條規定指的是將不動產提供給政府的部門、公共設施或慈善機構使用。例如,將土地出租給政府興建公共設施,或者將房屋出租給慈善機構使用。 三、因水利會業務或業務發展需要者。 這條規定指的是因為水利會業務或業務發展的需求,而需要將不動產出租給相關的機構或個人使用。例如,將土地出租給其他相關的農業或水利組織使用。 根據法規的規定,承租人需要向水利會提出申請,並且簽訂書面的租賃契約。租賃契約的內容和相關規定由水利會來制訂。 以此資料來看,在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 18 條中,提到了不動產的出租原則及申請程序,並且明確列舉出了出租的條件和相關使用目的。
- 非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法規
- 租賃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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