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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名詞定義及用對象) 本處理原則所稱發警告函行為,指事業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事業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者: (一)警告函。 (二)敬告函。 (三)律師函。 (四)公開信。 (五)廣告啟事。 (六)其他足使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知悉之書面或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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