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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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定義及適用對象) 本處理原則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係指事業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事業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者: (一)警告函。 (二)敬告函。 (三)律師函。 (四)公開信。 (五)廣告啟事。 (六)其他足使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知悉之書面或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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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制定的「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處理原則」第 2 條,針對事業發警告函行為的定義及適用對象,明確指出了各種形式的警告函行為,包括警告函、敬告函、律師函、公開信、廣告啟事等等。這些形式的行為都被列為事業發警告函行為的範疇之內。 参考資料中也有提及相關内容,例如第二條的規定列舉了各種形式的警告行為,並針對相對人采取的不當方法發函予各大入口網站之行為進行了解釋和裁定,促使了對於該法條的適用解釋。
- 適名詞
- 所稱名詞
- 業名詞
- 係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商標名詞
- 專利名詞
- 律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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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