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法律效果) 事業未踐行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逕發警告函,且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事業雖踐行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而發警告函,但內容涉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者,本會將視具體個案,檢視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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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效果) 事業未踐行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逕發警告函,且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事業雖踐行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而發警告函,但內容涉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者,本會將視具體個案,檢視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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