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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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效果) 事業未踐行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逕發警告函,且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事業雖踐行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而發警告函,但內容涉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者,本會將視具體個案,檢視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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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5條,以下是針對各項規定的解釋: 1. 事業未踐行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逕發警告函,且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根據此條款,如果一家事業在發布警告函時未遵循第三點和第四點的程序,且該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從而具有欺罔性或明顯失去公平性的特徵,則將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的違反。 2. 事業雖踐行第四點規定之先行程序而發警告函,但內容涉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者,本會將視具體個案,檢視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根據此條款,即使一家事業遵循了第四點的程序發布了警告函,但如果該函件內容涉及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的情況,公平交易委員會將根據具體案例檢視是否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公平交易委員會「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最新版本) 2. 公平交易委員會相關法規解釋案例
- 法律效果名詞
- 業名詞
- 交易秩序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公平交易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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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