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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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醫療爭議申請調處,應以書面為之,向醫療爭議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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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爭議調處作業要點第2條,醫療爭議的申請調處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申請人需要向醫療爭議發生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申請。這意味著當有醫療爭議時,當事人需要準備一份書面申請並提交給相應的衛生主管機關以進行調處程序。
- 調處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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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