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處委員及其他參加調處程序之人員,對於調處過程及內容,應予保密。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開調處內容者,不在此限。
依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25 條,調處委員及其他參加調處程序之人員應對調處過程及內容予以保密。然而,如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公開調處內容。這意味著在醫療爭議調處過程中,相關人員應確保調處的保密性,但如果當事人同意,則可以公開調處內容。 參考資料: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出版年份: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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