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規則所稱工廠及工人,係指工廠法施行細則所稱之工廠及工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3條規定,該規則所稱之「工廠」及「工人」的定義,是指根據工廠法施行細則所稱之「工廠」及「工人」。根據工廠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的規定,「工廠」指的是僱用工人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等作業場所或事業場所;而「工人」指的是受僱從事工作且獲致工資的人。因此,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所稱的「工廠」和「工人」,必須符合工廠法施行細則所定義的範疇。 舉個舉例,假設某公司是一家製造汽車的工廠,並且根據工廠法施行細則的定義,該公司僱用工人從事製造汽車的作業,那麼根據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3條的定義,該公司的工人可以適用該規則。然而,如果一家公司是一家民營汽車運輸機構,並且其司機並不從事製造汽車的工作,則根據工廠法施行細則的定義,該公司並不符合「工廠」的定義,因此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不適用於該公司的司機。
- 工廠法施行細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