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促進工廠工人新陳代謝,以提高生產效率,並鼓勵工人專業服務及維護其退休後之生活,特訂定本規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9.25
廢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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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省為本府社會處,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規則所稱工廠及工人,係指工廠法施行細則所稱之工廠及工人。
工廠工人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
工人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工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 年滿六十歲者。
二 精神障礙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前項所稱精神障礙或身體殘廢之工人,以勞工保險第一等級至第六等級之殘障為標準。
工人退休年齡之認定,以戶籍記載為準。
工人工作年資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 工作年資應以連續服務同一工廠為限,轉廠年資不予計入,但由廠方調動者不在此限。
二 工廠因轉讓或其他事故變更業主,其工人未依「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資遣,並繼續被僱用者,其原任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
三 本規則發布前,工人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
工人退休金之給與規定如左:
一 依第五條規定自願退休之工人及依第六條規定命令退休之工人,工作年資滿十五年者,應由工廠給與三十個基數之退休金,工作年資超過十五年者,每逾一年增給半個基數之退休金,其賸餘年資滿半年者以一年計算,未滿半年者不計。合計最高以三十五個基數為限。
二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命令退休之工人,其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之退休金,其賸餘年資滿半年者,以一年計算,未滿半年者,給與一個基數之退休金。
三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命令退休之工人,其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之退休金,其賸餘年資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退休金基數之計算方式如左:
一 按月支薪者,以核准退休前三個月平均工資所得為準。
二 按日或按件支薪者,以核准退休前三個月工資總數除以工作日數之平均乘三十為準。但按件支薪者,每一基數之數額不得超過按日支薪者每一基數之數額。
前項所稱工資,依工廠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
工廠辦理工人退休時,其退休金應自退休之日起一個月內發給,並於給與退休金後,其退休事實表及工人具領收據副本或影本一併存案備查。
工廠所訂工人退休之規定優於本規則者,從其規定。
工廠不依本規則規定辦理工人退休者,省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函請本府建設廳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9.2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