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退休金基數之計算方式如左: 一 按月支薪者,以核准退休前三個月平均工資所得為準。 二 按日或按件支薪者,以核准退休前三個月工資總數除以工作日數之平均乘三十為準。但按件支薪者,每一基數之數額不得超過按日支薪者每一基數之數額。 前項所稱工資,依工廠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10條,退休金基數的計算方式如下: 1. 按月支薪者,以核准退休前三個月平均工資所得為準。 2. 按日或按件支薪者,以核准退休前三個月工資總數除以工作日數之平均乘三十為準。但按件支薪者,每一基數之數額不得超過按日支薪者每一基數之數額。 根據工廠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的規定,上述所稱的工資是按工廠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解釋。工廠法施行細則是依據工廠法第76條的規定制定的,屬於一種委任立法,具有法律的效力,因此優先適用於其他行政命令。 根據工廠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工資包括工人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以工資、薪金、津貼、獎金或其他任何名義,無論是按月、計日、計月、計件給予者,均屬於工資的範疇。而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的定義也與此相符:「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時、計月、計日、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的規定:「本條例第14條所指月薪資總額,包括勞工因工作而由雇主支付之報酬,不論以工資、薪資、津貼、獎金或其他任何名義,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與者均在內。」也確認了工資的範圍,薪資、津貼、獎金等都屬於工資的範疇。 綜合以上的法條解釋,原告退休金的基數應該包括其退休前三個月的全部所得,並根據具體情況按照相應的計算方式計算。因此,根據退休金的計算方式及相關的法條,可以確定原告退休金的基數應該包括其各月全部所得。
- 退休金名詞
- 核名詞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