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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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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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5條的條文,工人合於以下兩種情況之一時,應准許其自願退休: 1. 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2.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例如,如果一位工人已經工作了十五年以上且已經年滿五十五歲,根據此規定,他有權利自願選擇退休。同樣地,如果一位工人已經在同一家工廠工作了二十五年以上,他也有權利自願選擇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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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