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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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 年滿六十歲者。 二 精神障礙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前項所稱精神障礙或身體殘廢之工人,以勞工保險第一等級至第六等級之殘障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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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6條,工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1. 年滿六十歲者。 2. 精神障礙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當工人年滿六十歲或因精神障礙或身體殘廢而無法勝任職務時,雇主可以命令工人退休。而對於精神障礙或身體殘廢的工人,其殘障等級應參照勞工保險法所規定的第一等級至第六等級。 例如,如果一位工人在年滿六十歲時被雇主命令退休,這符合該法條第一款的規定。另外,如果一位工人因嚴重的精神障礙或身體殘廢而無法勝任職務,雇主也可以命令其退休,此時可參照勞工保險法將其殘障等級列為第一等級至第六等級。
- 精神障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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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