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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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工人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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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4條規定了工廠工人的退休方式分為自願退休和命令退休。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自願退休是指員工符合一定的條件後,可以自行提出退休申請,而不需要雇主的同意。相反地,命令退休則是雇主有權力根據一定的條件來命令員工退休,但即使符合命令退休的條件,雇主也可以同意繼續僱傭關係,不強制員工退休。 這個解釋基於「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的第4條規定以及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其中,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由經濟部發布,根據國營事業管理辦法的第14條規定,國營事業的待遇和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因此,經濟部所發布的辦法可以被視為是委任立法。 這些資訊與「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的第4條大致相符,並且提供了在退休方面的相關範例和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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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