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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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作年資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 工作年資應以連續服務同一工廠為限,轉廠年資不予計入,但由廠方調動者不在此限。 二 工廠因轉讓或其他事故變更業主,其工人未依「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資遣,並繼續被僱用者,其原任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 三 本規則發布前,工人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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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8條,工人的工作年資應該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一、工作年資應以連續在同一工廠服務為限,如果轉到其他工廠則不予計入。但如果是由工廠方面進行調動則不受此限制。 二、如果工廠因為轉讓或其他事故而變更業主,工人未按照「廠礦工人受僱解僱辦法」被資遣並繼續被僱用,則應將原先工作的年資與新工廠的年資合併計算。 三、在本規則公布之前,工人在工作中的年資應該一併計算。 上述規定的解釋是根據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的具體條款所提供的。根據該規則第3條及第9條的規定,工廠指的是凡僱用工人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等作業場所或事業場所,而工人則指的是受僱從事工作而獲得工資的人。根據工廠法施行細則第2條及第3條的規定,工廠指的是凡僱用工人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等作業場所或事業場所,而工人指的是受僱從事工作獲得工資的人。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該裁決確定了工廠法施行細則第3條及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3條所稱之工人,包括受雇主僱用並在工廠內從事工作而獲得工資的事務性工人。因此,在該規則的適用範圍中,原告被僱用並從事業務性質的工作,因此他可以被視為受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3條所稱的工人,並且可以適用該規則計算退休金。 綜上所述,根據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8條的規定,原告的退休年資應該計算他在同一工廠連續服務的年資,並且要將他在原先工作的工廠的年資與新工廠的年資合併計算。而根據該規則的其他規定,該計算適用於所有能夠被視為工人的人,包括從事事務性工作的人。
- 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法規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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