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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第 1 條

一 本會評議新聞、評論、節目、廣告等案件,除因其有嚴重危害公序良俗公眾利益之明顯情形得由本會主動評議者外,依本程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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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第 1 條」,該委員會處理的案件包括新聞、評論、節目、廣告等,除非其涉及有嚴重危害公序良俗或公眾利益的情況,該委員會才會主動進行評議。這意味著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委員會才能主動進行處理評議案件。然而,我並未能找到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來支持這個法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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