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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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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會評議新聞、評論、節目、廣告等案件,除因其有嚴重危害公序良俗公眾利益之明顯情形得由本會主動評議者外,依本程序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第 1 條」,該委員會處理的案件包括新聞、評論、節目、廣告等,除非其涉及有嚴重危害公序良俗或公眾利益的情況,該委員會才會主動進行評議。這意味著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委員會才能主動進行處理評議案件。然而,我並未能找到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來支持這個法條。

  • 公序良俗名詞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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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第 1 條規定:「一 本會評議新聞、評論、節目、廣告等案件,除因其有嚴重危害公序良俗或公眾利益之明顯情形得由本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