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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 前條所定案件之直接受害當事人,得向本會提出陳訴案。媒體如有危害公序良俗公眾利益者,則任何個人或團體,均得向本會提出檢舉案。 前項陳訴案或檢舉案,除隨函述明陳訴檢舉要點並簽名蓋章外,均須檢具個人身份證影本或機關公文,連同刊播資料於新聞、評論、節目、廣告等刊播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向本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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