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第 2 條
二 前條所定案件之直接受害當事人,得向本會提出陳訴案。媒體如有危害公序良俗或公眾利益者,則任何個人或團體,均得向本會提出檢舉案。 前項陳訴案或檢舉案,除隨函述明陳訴檢舉要點並簽名蓋章外,均須檢具個人身份證影本或機關公文,連同刊播資料於新聞、評論、節目、廣告等刊播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向本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第2條的規定,直接受害當事人可以向評議委員會提出陳訴案。此外,任何個人或團體如果認為媒體的行為危害公序良俗或公眾利益,也可以向評議委員會提出檢舉案。 根據該法規的第三項,提交陳訴案或檢舉案時,除了要提供函件中描述陳訴或檢舉的要點並簽名蓋章外,還必須包含個人身份證的影本或機關公文,同時提供刊播該新聞、評論、節目、廣告等內容的資料。這些文件必須在刊播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內提交給評議委員會,逾期將不予受理。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位受害當事人因為某媒體的報導內容涉及他的隱私權,他可以根據該法規向評議委員會提出陳訴案。另外,如果一個團體認為有一家媒體的報導對公眾利益有危害,該團體可以根據該法規向評議委員會提出檢舉案。在提出陳訴案或檢舉案時,他們必須在函件中詳細說明陳訴或檢舉的要點並簽名蓋章,同時檢具個人身份證影本或機關公文,並提供相關刊播資料。這些文件必須在刊播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內提交給評議委員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