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 異動日期:80 年 12 月 18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本會評議新聞、評論、節目、廣告等案件,除因其有嚴重危害公序良俗或公眾利益之明顯情形得由本會主動評議者外,依本程序處理之。
二 前條所定案件之直接受害當事人,得向本會提出陳訴案。媒體如有危害公序良俗或公眾利益者,則任何個人或團體,均得向本會提出檢舉案。 前項陳訴案或檢舉案,除隨函述明陳訴檢舉要點並簽名蓋章外,均須檢具個人身份證影本或機關公文,連同刊播資料於新聞、評論、節目、廣告等刊播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向本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三 除八團體所屬會員以外,新聞媒體內容有類似前條所定之情形者,準用本程序之相關規定,並於委員會議裁決後,由本會公開發表建議文。
四 本會收到陳訴案或檢舉案,由秘書處先行審查是否合於程序規定,並報請主任委員核示是否受理。如有疑義,並得送請委員會議討論之。陳訴案或檢舉案有不合本程序之規定者,由秘書處通知原陳訴人或檢舉人補正。如經通知仍未補正時,本會不予受理。
五 陳訴案或檢舉案經本會受理後,應推定委員一至三人負責調查或審查。 如原陳訴人或檢舉人認為有撤回案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正式通知本會。但案件已經委員會議裁定者,不得為之。
六 陳訴案或檢舉案經調查或審查後,得由本會委員會議決定是否應舉行聽證。案件舉行聽證與否,均由調查或審查委員擬具裁定文草案,提委員會議決定原案是否成立。
七 陳訴案、檢舉案或主動評議案一經委員會議裁決後,即可發布新聞稿,並由秘書處於七日內印發裁定文或決議文。
八 當事人對於前項裁定或決議如有異議時,得於收文後十五日內申請覆議。 覆議案經受理後,除原審查委員外,加派委員二人參與審查,並於提經委員會議決定後,發布新聞稿、覆議文及裁定文。
九 陳訴案或檢舉案,在司法程序進行中者,本會是否仍予繼續評議,由本會會議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