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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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陳訴案或檢舉案經調查或審查後,得由本會委員會議決定是否應舉行聽證。案件舉行聽證與否,均由調查或審查委員擬具裁定文草案,提委員會議決定原案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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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綜合參考法規、相關案例及問題描述,依據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第6條的規定,該條法規表示,在調查或審查陳訴案或檢舉案後,本會委員會有權決定是否舉行聽證。調查或審查委員會在草擬裁定文時,提出關於是否舉行聽證的建議,然後由委員會進行議決判定原案是否成立。 依參考資料,找到相關案例為中華民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判字第一零九號裁定書,案件涉及到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案例裁定書中的事實描述,我們可得知委員會在調查或審查案件後,根據相關證據和資料作出裁定判斷是否舉行聽證。因此,可將這個案例與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第6條的規定相關聯。 然而,該案例並未明確指出裁定文草案需由調查或審查委員擬立,再提委員會議決定的程序。因此,暫時無法提供與這一部分完全相關的案例。
- 聽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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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