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 陳訴案或檢舉案經調查或審查後,得由本會委員會議決定是否應舉行聽證。案件舉行聽證與否,均由調查或審查委員擬具裁定文草案,提委員會議決定原案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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