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 陳訴案或檢舉案經調查或審查後,得由本會委員會議決定是否應舉行聽證。案件舉行聽證與否,均由調查或審查委員擬具裁定文草案,提委員會議決定原案是否成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