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 陳訴案、檢舉案或主動評議案一經委員會議裁決後,即可發布新聞稿,並由秘書處於七日內印發裁定文或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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