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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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陳訴案、檢舉案或主動評議案一經委員會議裁決後,即可發布新聞稿,並由秘書處於七日內印發裁定文或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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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第7條,當委員會對陳訴案、檢舉案或主動評議案作出裁決後,即可發布相關的新聞稿,並由秘書處在七日內印發裁定文或決議文。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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