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第 7 條
七 陳訴案、檢舉案或主動評議案一經委員會議裁決後,即可發布新聞稿,並由秘書處於七日內印發裁定文或決議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第7條,當委員會對陳訴案、檢舉案或主動評議案作出裁決後,即可發布相關的新聞稿,並由秘書處在七日內印發裁定文或決議文。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