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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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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當事人對於前項裁定或決議如有異議時,得於收文後十五日內申請覆議。 覆議案經受理後,除原審查委員外,加派委員二人參與審查,並於提經委員會議決定後,發布新聞稿、覆議文及裁定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當事人對於新聞評議委員會的裁定或決議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文書後的十五天內提出覆議申請。覆議案一經受理,除了原審查委員外,還會加派兩名委員參與審查,並在經過委員會議決定後,公布新聞稿、覆議文和裁定文。依據這項法規,當事人可以透過覆議程序提出異議並得到相應的審查和公布程序。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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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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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第 8 條規定:「八 當事人對於前項裁定或決議如有異議時,得於收文後十五日內申請覆議。 覆議案經受理後,除原審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