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 當事人對於前項裁定或決議如有異議時,得於收文後十五日內申請覆議。 覆議案經受理後,除原審查委員外,加派委員二人參與審查,並於提經委員會議決定後,發布新聞稿、覆議文及裁定文。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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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當事人對於前項裁定或決議如有異議時,得於收文後十五日內申請覆議。 覆議案經受理後,除原審查委員外,加派委員二人參與審查,並於提經委員會議決定後,發布新聞稿、覆議文及裁定文。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