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 當事人對於前項裁定或決議如有異議時,得於收文後十五日內申請覆議。 覆議案經受理後,除原審查委員外,加派委員二人參與審查,並於提經委員會議決定後,發布新聞稿、覆議文及裁定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