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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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當事人對於前項裁定或決議如有異議時,得於收文後十五日內申請覆議。 覆議案經受理後,除原審查委員外,加派委員二人參與審查,並於提經委員會議決定後,發布新聞稿、覆議文及裁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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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當事人對於新聞評議委員會的裁定或決議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文書後的十五天內提出覆議申請。覆議案一經受理,除了原審查委員外,還會加派兩名委員參與審查,並在經過委員會議決定後,公布新聞稿、覆議文和裁定文。依據這項法規,當事人可以透過覆議程序提出異議並得到相應的審查和公布程序。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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