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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陳訴案或檢舉案經本會受理後,應推定委員一至三人負責調查或審查。 如原陳訴人或檢舉人認為有撤回案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正式通知本會。但案件已經委員會議裁定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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