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第 5 條
五 陳訴案或檢舉案經本會受理後,應推定委員一至三人負責調查或審查。 如原陳訴人或檢舉人認為有撤回案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正式通知本會。但案件已經委員會議裁定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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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第5條的規定,當陳訴案或檢舉案被受理後,委員會推定委員一至三人負責調查或審查。如果原陳訴人或檢舉人認為有必要撤回案件,則應以書面正式通知委員會。然而,如果該案件已經經過委員會的議裁定,則不得再撤回。根據此條規,陳訴人或檢舉人必須遵守正式通知的程序,並且在委員會議裁定前撤回案件才有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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