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第 4 條
四 本會收到陳訴案或檢舉案,由秘書處先行審查是否合於程序規定,並報請主任委員核示是否受理。如有疑義,並得送請委員會議討論之。陳訴案或檢舉案有不合本程序之規定者,由秘書處通知原陳訴人或檢舉人補正。如經通知仍未補正時,本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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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第4條的規定,當本會收到陳訴案或檢舉案時,首先由秘書處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程序的規定,然後報請主任委員核示是否受理。如果有疑義,可以提交給委員會進行討論。如果陳訴案或檢舉案不符合本程序的規定,秘書處會通知原陳訴人或檢舉人進行補正。如果經過通知後仍未進行補正,本會將不予受理。 這意味著當收到陳訴案或檢舉案時,新聞評議委員會將先進行審查,查看案件是否符合相應的程序規定。如果不符合,秘書處會通知當事人進行補正。只有在符合程序要求的情況下,委員會才會核示並受理案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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