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處理陳訴案及檢舉案程序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本會收到陳訴案或檢舉案,由秘書處先行審查是否合於程序規定,並報請主任委員核示是否受理。如有疑義,並得送請委員會議討論之。陳訴案或檢舉案有不合本程序之規定者,由秘書處通知原陳訴人或檢舉人補正。如經通知仍未補正時,本會不予受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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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會收到陳訴案或檢舉案,由秘書處先行審查是否合於程序規定,並報請主任委員核示是否受理。如有疑義,並得送請委員會議討論之。陳訴案或檢舉案有不合本程序之規定者,由秘書處通知原陳訴人或檢舉人補正。如經通知仍未補正時,本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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