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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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院院長應隨時注意候補法官辦理事務數量與質量是否相當,並得酌予增減其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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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