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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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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於收到配受案件後除認有刑事嫌疑者應即提出審查報告外應於十日內依法命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第 11 條,當委員收到配受案件後,除非認為涉及刑事嫌疑,否則應在十日內依法要求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第 11 條,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委員收到一起懲戒案件時,如果他們認為該案件可能涉及刑事嫌疑,他們必須立即提出審查報告。如果沒有刑事嫌疑,委員應在十天內要求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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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第 11 條規定:「委員於收到配受案件後除認有刑事嫌疑者應即提出審查報告外應於十日內依法命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