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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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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議案件之對外查詢證件調取及其他資料蒐集等事宜由承辦人員擬稿經配受委員核定後送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第 12 條規定,審議案件時,承辦人員需擬稿相關查詢證件和蒐集其他資料,然後送交委員核定後進行審判。具體來說,承辦人員需要從外部資源中尋找相關證件或其他資料以便裁定案件。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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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第 12 條規定:「關於審議案件之對外查詢證件調取及其他資料蒐集等事宜由承辦人員擬稿經配受委員核定後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