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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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議案件之對外查詢證件調取及其他資料蒐集等事宜由承辦人員擬稿經配受委員核定後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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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第 12 條規定,審議案件時,承辦人員需擬稿相關查詢證件和蒐集其他資料,然後送交委員核定後進行審判。具體來說,承辦人員需要從外部資源中尋找相關證件或其他資料以便裁定案件。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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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