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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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受委員於收到被付懲戒人申辯後應先注意監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三日內通知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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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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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名詞
- 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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