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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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議決後應將審議紀錄送由本案原配受委員於五日內制作議決書,但遇有特別情形得陳明委員延長至七日。 議決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人姓名官職性別年齡籍貫住所。 二、主文。 三、事實。 四、理由。 五、年月日及審議出席委員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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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不能回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第27條的具體內容。
- 本案名詞
- 議決書名詞
- 陳明名詞
- 懲戒名詞
- 住所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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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