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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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非有正當理由經委員長許可者於會議時不得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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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第4條,該規定規定了委員在會議時的缺席情況。根據這項規定,除非委員有正當理由並經委員長許可,否則在會議期間不得缺席。具體來說,這意味著委員在處理案件時要保持出席,除非有正當理由並經委員長批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委員能夠全程參與會議,以充分討論和審查案件。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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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