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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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迴避原因時由委員長召集委員會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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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第 5 條,該條規定了委員在面對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迴避事由時,由委員長召集委員會議決。根據這項規定,當委員本身與懲戒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衝突時,他們必須迴避並不參與此案的審議和決策。在這種情況下,委員長將負責召集其他委員進行討論和投票,以確保辦案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參考資料: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
- 第十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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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