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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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依配受委員之報告認被付懲戒人之懲戒事件情節重大者得召集委員會為應否停職之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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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第 6 條規定,委員長根據委員報告認為被付懲戒人的懲戒事件情節重大時,可以召集委員會進行討論,並作出是否停職的議決。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案規則第 6 條,作出是否停職的議決必須考慮被付懲戒人的事件情節,並且需要委員長根據委員的報告來作出判斷。具體來說,如果委員長認為被付懲戒人的行為情節很嚴重,他可以召集委員會來討論是否停職的問題。 一個與這個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假設有一名公務員被控犯有貪污的罪行,委員長可能會根據界定該罪行的相關法律以及該公務員的行為情節,來決定是否召集委員會討論是否停職的問題。委員們將根據案情和相關法規進行評估,最終作出是否停職的議決。
- 懲戒名詞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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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