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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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 (一) 檢舉不法份子屬實者。 (二) 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三) 平素愛惜公物經常保持車輛清潔著有成績者。 (四) 對於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公有財物免遭損失者。 (五) 對車輛經常注意檢修全年內未發生故障者。 (六) 對車輛之保養,能減少修理之費用,節省油料之損耗,有顯著事實者。 (七) 駕駛車輛三年內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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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2條,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進行嘉獎、記功或發放獎金: 1. 檢舉不法份子屬實者。 2. 具有模範同事的品德表現者。 3. 平時愛惜公物,並經常保持車輛清潔,有成績者。 4. 對於意外事件的發生能夠適時處理,使公有財物免遭損失者。 5. 對車輛的檢修保養有良好注意,全年內未發生故障者。 6. 對車輛的保養能夠減少修理費用,節省油料損耗,有明顯實績者。 7. 在三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這些情形符合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2條的規定,可以予以相應的獎勵或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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