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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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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 (一) 檢舉不法份子屬實者。 (二) 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三) 平素愛惜公物經常保持車輛清潔著有成績者。 (四) 對於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公有財物免遭損失者。 (五) 對車輛經常注意檢修全年內未發生故障者。 (六) 對車輛之保養,能減少修理之費用,節省油料之損耗,有顯著事實者。 (七) 駕駛車輛三年內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2條,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進行嘉獎、記功或發放獎金: 1. 檢舉不法份子屬實者。 2. 具有模範同事的品德表現者。 3. 平時愛惜公物,並經常保持車輛清潔,有成績者。 4. 對於意外事件的發生能夠適時處理,使公有財物免遭損失者。 5. 對車輛的檢修保養有良好注意,全年內未發生故障者。 6. 對車輛的保養能夠減少修理費用,節省油料損耗,有明顯實績者。 7. 在三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這些情形符合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2條的規定,可以予以相應的獎勵或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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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 2 條規定:「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 (一) 檢舉不法份子屬實者。 (二) 品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