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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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申誡。 (一) 遲到早退者。 (二) 工作怠惰、逃避推諉或不專心本職者。 (三) 不假擅離工作崗位或藉詞在外逗留遊蕩者。 (四) 上班時間儀容不整,穿著奇裝異服者。 (五) 在待命場所談天嬉戲、高聲喧嘩者。 (六) 與同事吵架、謾罵或威脅者。 (七) 車輛內部不潔、玻璃及外表留有灰塵者。 (八) 穿拖鞋駕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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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3條,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申誡。這些情形包括: 1. 遲到早退; 2. 工作怠惰、逃避推諉或不專心本職; 3. 不假擅離工作崗位或藉詞在外逗留遊蕩; 4. 上班時間儀容不整,穿著奇裝異服; 5. 在待命場所談天嬉戲、高聲喧嘩; 6. 與同事吵架、謾罵或威脅; 7. 車輛內部不潔、玻璃及外表留有灰塵; 8. 穿拖鞋駕車。 這些情形可以用警告或申誡來處理,具體的處分方式和處分的嚴重程度,會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3條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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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