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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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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或記大過: (一) 有前第三點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經處分仍未改善而再犯者。 (二) 車輛因保養不良,經常損壞者。 (三) 浪費油料超過規定者。 (四) 未經主管准,私用公車者。 (五) 車輛之檢驗未按公路機關規定辦理者。 (六) 車輛行駛前,未經檢查,致生事故者。 (七) 因超車行駛及超越前車而受違規之處罰者。 (八) 車輛中放置違禁或危險物品者。 (九) 遇有重要事件或意外事故推諉責任者。 (十) 擅引外人或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機關者。 (十一) 態度傲慢、言語粗暴者。 (十二) 不服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違抗命令者。 (十三) 侮辱謾罵或威脅管理人員或主管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4條,以下是每項紀錄之情形及相關法規解釋: (一) 經處分仍未改善而再犯情形: 當駕駛人在違規行為被處罰後,未能改善且再次犯相同違規情形時,將被記過或記大過。沒有找到具體相關範例。 (二) 車輛因保養不良而經常損壞情形: 當車輛因保養不當而經常出現損壞情形時,駕駛人將被記過或記大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檢驗規則」第16條,車主應該定期進行車輛的檢驗和維護,以確保車輛的正常運行。 (三) 浪費油料超過規定情形: 當駕駛人使用車輛時,浪費油料超過規定時,將被記過或記大過。根據「中華民國石油管理法」第5條,個人使用石油產品應當節約使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費。 (四) 未經主管核准,私用公車情形: 當駕駛人私自使用公車而未經主管核准時,將被記過或記大過。根據「運輸業管理辦法」第5條,公車應該按照核准的路線和規定運營,禁止私自使用公車作他用。 (五) 車輛之檢驗未按公路機關規定辦理情形: 當駕駛人未按照公路機關規定進行車輛檢驗時,將被記過或記大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檢驗規則」第15條,車主應按照公路機關之規定定期進行車輛安全檢驗。 (六) 車輛行駛前未經檢查致生事故情形: 當駕駛人在駕駛車輛前未進行必要的檢查而導致事故發生時,將被記過或記大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0條,駕駛人應當在開車前檢查車輛的安全狀況,以確保車輛的正常運行。 (七) 因超車行駛及超越前車而受違規處罰情形: 當駕駛人因超車行駛或超越前車而受到違規處罰時,將被記過或記大過。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超車時必須遵守相關的交通法規,禁止危險或不當的超車行為。 (八) 車輛中放置違禁或危險物品情形: 當駕駛人在車輛中放置違禁或危險物品時,將被記過或記大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14條,駕駛人不得在車輛中放置違禁或危險物品,以確保行車的安全。 (九) 遇有重要事件或意外事故推諉責任情形: 當駕駛人在遇到重要事件或意外事故時,推諉責任將被記過或記大過。沒有找到具體相關範例。 (十) 擅引外人或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機關情形: 當駕駛人擅自引進外人或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機關時,將被記過或記大過。沒有找到具體相關範例。 (十一) 態度傲慢、言語粗暴情形: 當駕駛人態度傲慢或言語粗暴時,將被記過或記大過。沒有找到具體相關範例。 (十二) 不服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違抗命令情形: 當駕駛人對於管理人員的調度及長官的指示不服從,並違抗命令時,將被記過或記大過。沒有找到具體相關範例。 (十三) 侮辱謾罵或威脅管理人員或主管情形: 當駕駛人侮辱、謾罵或威脅管理人員或主管時,將被記過或記大過。沒有找到具體相關範例。

  • 名詞
  • 攜帶名詞
  • 違禁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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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 4 條規定:「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或記大過: (一) 有前第三點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經處分仍未改善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