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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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 (一) 有前第四點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經處分仍未改善而再犯者。 (二)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重大者。 (三) 酗酒駕車肇事者。 (四) 上班時間未經請假,無故不到者。 (五) 侵占、盜取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六) 在工作場所酗酒或賭博者。 (七) 煽動是非,影響工作者。 (八) 洩漏機關機密,對外發表批評政府或本機關之言論者。 (九) 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十) 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十一) 其他重大違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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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5條是針對解僱的情形進行規定,以下是各項情形的解釋: (一) 如果員工在遭到處分後並未改善行為且再次犯規,則可以解僱。 (二) 如果員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且情節重大,也可以解僱。 (三) 如果員工因酒醉駕車而發生肇事,則可以解僱。 (四) 如果員工在上班時間未經請假且無故缺席,則可以解僱。 (五) 如果員工侵占、盜取或故意毀損公物,則可以解僱。 (六) 如果員工在工作場所酗酒或賭博,則可以解僱。 (七) 如果員工煽動是非且影響其他工作者,則可以解僱。 (八) 如果員工洩漏機關機密或對外發表批評政府或本機關言論,則可以解僱。 (九) 如果員工的行為不檢並且影響機關聲譽,則可以解僱。 (十) 如果員工觸犯刑法之行為,則可以解僱。 (十一) 其他重大違規行為也可以導致解僱。 這些規定是為了維護機關的正常運作和工作場所的秩序而設立的。根據最新的法令資料,對於資料庫中特定的案例或罰則進一步範例詳細說明則不包含在範圍內。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法規
- 侵占名詞
- 故意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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