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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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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駕駛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但因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況,應遵守院內規定之作息時間。 (二) 行車前注意保養並隨時檢查車輛維持清潔。 (三) 除依日常規定使用車輛外,臨時使用時應經主管人員准。 (四) 車輛行使應每日紀錄行經地點,實際里程及油料消耗量,按月呈核。 (五) 汽車機件損壞應先填具汽車請修勘查表,報請總務科單位主管轉呈院長核准後修理,但情況特殊,確有緊急修護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六) 上班時間不用車輛時,應在指定地點待命,不得擅離,並遵照長官或管理人員之分派擔任其他事務工作。 (七) 下班及星期例假日,應將車輛停放指定地點,並將車門車窗關鎖妥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6條,我們可以論述以下幾點: (一) 根據該條第一項,駕駛的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但在工作需要或特殊情況下,應按照院內的規定進行作息時間安排。這表示在特殊情況下,駕駛可能需要加班或按照特殊班次工作。 (二) 該條第二項要求駕駛在行車前應注意車輛的保養並隨時檢查車輛的清潔。這表示駕駛應該確保車輛處於良好狀態,並保持車輛的清潔。 (三) 該條第三項規定,除非經主管人員核准,否則不得臨時使用車輛。這表示駕駛必須依照規定使用車輛,並獲得相應的核准。 (四) 根據該條第四項,駕駛應每日記錄行經地點、實際里程和油料消耗量,並按月進行核實。這表示駕駛需要準確記錄有關行車情況,並按照規定進行核實。 (五) 根據該條第五項,若汽車機件損壞並需要修理,應先填寫汽車請修勘查表,經總務科單位主管核准後再進行修理。但在情況特殊且有緊急修護需要時,此限制不適用。這表示駕駛需要按照程序進行損壞機件的修理,但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有例外。 (六) 根據該條的第六項,當駕駛不使用車輛時,應在指定地點待命,不得擅自離開,並按照長官或管理人員的指派進行其他工作。這表示駕駛在不使用車輛時,仍需要遵循指定地點並按照指派完成其他工作。 (七) 根據該條第七項,下班或例假日時,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並確保車門和車窗被關好。這表示駕駛在停車和休假期間需要遵循相應的程序,確保車輛的安全。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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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 6 條規定:「六、駕駛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但因工作需要或遇特殊情況,應遵守院內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