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技工、工友管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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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 (一) 檢舉不法份子屬實者。 (二) 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三) 平素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四) 拾物不昧者。 (五) 在工作崗位上有顯著貢獻者。 (六) 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機關免受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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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技工、工友管理要點第2條,以下是可以予以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的情形範例: (一) 如果一位技工或工友成功檢舉了不法份子的犯罪行為,並且檢舉被證實屬實,這個人就可以得到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的獎勵。 (二) 如果一位技工或工友在品德上展現出優秀的表現,成為同事們的模範,這個人也可以得到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的獎勵。 (三) 如果一位技工或工友平時非常愛惜公物,對於公物的使用和保管有出色的成績,這個人也可以得到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的獎勵。 (四) 如果一位技工或工友發現並且交還了失落的物品,並且得到失主的認識和感謝,這個人也可以得到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的獎勵。 (五) 如果一位技工或工友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有顯著的貢獻,表現出優秀的工作成果和責任心,這個人也可以得到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的獎勵。 (六) 如果一位技工或工友在意外事件發生時能夠適時處理,使機關免受損害,保護公眾的安全和利益,這個人也可以得到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的獎勵。 這些範例的參考來源是最高行政法院技工、工友管理要點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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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