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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技工、工友管理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 (一) 檢舉不法份子屬實者。 (二) 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三) 平素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四) 拾物不昧者。 (五) 在工作崗位上有顯著貢獻者。 (六) 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機關免受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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