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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技工、工友管理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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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一) 遲到早退者。 (二) 工作怠惰、逃避推諉或不專心本職者。 (三) 不假擅離工作崗位或藉詞在外逗留遊蕩者。 (四) 辦公室、法庭之門窗、櫥櫃、桌椅、地板留有灰塵不予擦拭清掃者。 (五) 遞送公文擅自翻閱致延誤時效者。 (六) 錯送公文者。 (七) 上班時間儀容不整,穿著奇裝異服或拖鞋者。 (八) 在工作場所談天嬉戲、高聲喧嘩者。 (九) 與同事吵架、謾罵或威脅者。 (十) 態度傲慢、言語粗暴者。 (十一) 擅引外人或攜帶違禁品進入機關者。 (十二) 遇有重要事件或意外事故、推諉責任者。 (十三) 不服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違抗命令者。 (十四) 侮辱、謾罵或威脅管理人員或主管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技工、工友管理要點第3條,對於遲到早退、工作怠惰、逃避推諉或不專心本職、不假擅離工作崗位或藉詞在外遊蕩、辦公室不予擦拭清掃、遞送公文擅自翻閱致延誤時效、錯送公文、上班時間儀容不整、穿著奇裝異服或拖鞋、在工作場所談天嬉戲、高聲喧嘩、與同事吵架、謾罵或威脅、態度傲慢、言語粗暴、擅引外人或攜帶違禁品進入機關、遇有重要事件或意外事故推諉責任、不服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違抗命令、侮辱、謾罵或威脅管理人員或主管等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被處以警告、申誡、記過或記大過等處分。 根據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技工、工友管理要點第3條之規定,我們可以舉出以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舉例一:如果一位技工經常遲到早退,根據第3條第(一)款,雇主可以根據情節之輕重,給予他警告、申誡、記過或記大過等處分。 舉例二:如果一位工友在工作場所不專心本職,根據第3條第(二)款,雇主可以根據情節之輕重,給予他警告、申誡、記過或記大過等處分。

  • 申誡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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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技工、工友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技工、工友管理要點第 3 條規定:「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申誡、記過或記大過: (一) 遲到早退者。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技工、工友管理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