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技工、工友管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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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前條各項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依第三、四條之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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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技工、工友管理要點第6條規定,對於違反前條各項規定的行為,根據第三條和第四條的相關規定,酌情處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在執行事務時應考慮事實及法律,並依比例原則評估處分的合法性。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85年度判字第1603號判例,當行政機關對技工、工友的管理違反相關規定時,應依照違規情節的輕重來決定處分的嚴厲程度。例如,對於較輕微的違規行為,可以採取警告或口頭訓誡的方式進行處分;而對於較嚴重的違規行為,則可以考慮針對具體情節進行罰款或停職等處分。該判例也提到,處分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不得違背比例原則。 總結來說,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技工、工友管理要點第6條,行政機關對技工、工友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應依照違規情節的輕重,遵守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並且考慮處分的比例原則進行相應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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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