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二十、辦案進行簿,應於每月月初,陳送科長、辦理審查事務庭長及院長核閱。
依照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20條的規定,辦案進行簿應在每月月初提交給科長、辦理審查事務庭長和院長核閱。這樣可以確保辦案進行的透明度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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