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撰擬文稿,應登錄發文送稿陳核決行清單,經陳核後,用印發送。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21條規定,在撰擬文稿時,應登錄發文送稿陳核決行清單,並經陳核後進行用印發送。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文稿的完整性和程序正確性。 根據上述內容,沒有提供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21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舉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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