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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審查人員應依本院行政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詳細審查,並注意當事人書狀有無違背行政訴訟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有關法定程式之規定。審查結果應依事件性質類別,應分別扼要記載於本院訴訟事件初步審查表或大法庭及其相關事件初步審查表,供承辦法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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