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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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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訴訟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檢卷送請辦理審查業務庭長,以審判長名義定期間先命補正。但本院無管轄權者,不在此限。 (一)裁判費未依法繳納或短繳。 (二)由訴訟代理人訴訟行為,欠缺代理權或未具法定資格。 (三)大陸地區或外國籍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其委任書未經公證認證或驗證。但外國籍當事人委任臺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委任書足認為真正,而他造亦不爭執者,不在此限。 (四)由原審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或前訴訟程序訴訟代理人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而未受特別委任。 (五)誤列或漏列訴訟當事人、代理人之稱謂、姓名或地址。 (六)當事人或代理人漏未簽名、蓋章,其為法人未經代表人簽名、蓋章。 (七)無訴訟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欠缺證明文件。 (八)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未表明代表人或管理人,或欠缺證明文件。(九)其他有補正必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最高行政法院的辦事注意事項第 23 條,這些情形需要檢卷送請辦理審查業務庭長,審判長名義定期命令補正。同時要注意,如果最高行政法院沒有管轄權,則不在此限。 1. (一) 裁判費未依法繳納或短繳: 當訴訟涉及到裁判費,如果當事人未依法繳納或支付不足,就應該檢卷送請辦理審查,以便補正。 2. (二) 由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欠缺代理權或未具法定資格: 如果訴訟代理人在訴訟行為中,缺乏代理權或未具備法定資格,就需要檢卷送請辦理審查業務庭長,以便補正。 3. (三) 大陸地區或外國籍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其委任書未經公證、認證或驗證: 如果大陸地區或外國籍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行為,而其委任書未經過公證、認證或驗證,就需要檢卷送請辦理審查業務庭長,以便補正。但如果外國籍當事人委任臺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沒有爭議,那麼這個情形就不在此限。 4. (四) 由原審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或前訴訟程序訴訟代理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而未受特別委任: 如果上訴或再審的訴訟行為是由原審的訴訟代理人提起的,但沒有經過特別委任,就需要檢卷送請辦理審查業務庭長,以便補正。 5. (五) 誤列或漏列訴訟當事人、代理人之稱謂、姓名或地址: 如果訴訟文件中誤將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的稱謂、姓名或地址列錯或漏掉,就需要檢卷送請辦理審查業務庭長,以便補正。 6. (六) 當事人或代理人漏未簽名、蓋章,其為法人未經代表人簽名、蓋章: 如果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漏掉簽名或蓋章,或者是法人未經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就需要檢卷送請辦理審查業務庭長,以便補正。 7. (七) 無訴訟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欠缺證明文件: 如果無訴訟能力人沒有被合法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者缺乏相應的證明文件,就需要檢卷送請辦理審查業務庭長,以便補正。 8. (八)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未表明代表人或管理人,或欠缺證明文件: 如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沒有表明代表人或管理人,或者缺乏相應的證明文件,就需要檢卷送請辦理審查業務庭長,以便補正。 9. (九) 其他有補正必要: 如果出現其他需要補正的情形,也需要檢卷送請辦理審查業務庭長,以便補正。 這份資料的參考來源是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3 條。

  • 裁判費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上訴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特別委任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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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3 條規定:「二十三、訴訟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檢卷送請辦理審查業務庭長,以審判長名義定期間先命補正。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