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訴訟事件經審判長裁定命補正者,應製作裁定正本,並於十日內交付送達。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24條,當訴訟事件經審判長裁定命補正時,應製作裁定正本並在十日內交付送達。這表示審查科書記官在接到裁定命令後,需要製作一份正本裁定書,然後在十日內將其交付送達給相關當事人。這條規定確保了裁定的正確性和及時性。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資料中並沒有提到具體與這一條有關的案例或參考資料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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