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裁定繕製完畢,如發現原本顯然筆誤、誤寫、誤算或對原本之文字有疑義者,應即報告審判長處理,以免誤為繕校。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我們無法找到與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25條直接相關的法條。在這種情況下,無法給出關於該條款的詳細解釋或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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