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不合法情形已經原審法院或本院命其補正,當事人逾期仍未補正齊全者,毋庸再命補正,逕以程序不合法處理。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26條,如果在裁決中發現有不合法的情形,且原審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已經要求當事人補正,但當事人逾期仍未補正完成,則無需再次要求補正,而直接將其程序視為不合法處理。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假設一個行政處分的當事人被要求補正某些文件,但他逾期未能補正。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裁決,當事人的上訴程序將被視為不合法,並因此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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