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不合法情形已經原審法院或本院命其補正,當事人逾期仍未補正齊全者,毋庸再命補正,逕以程序不合法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