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訴訟事件不合法而不能補正者,縱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毋庸命其補正。但裁判費未依法繳納或短繳者,不在此限。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27條指出,如果訴訟事件存在不合法但不能被補正的情況,即使還存在其他不合法的情形,也不需要命令其補正。然而,如果裁判費未依法繳納或短繳,則此條款不適用。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特別是第27條以及其他相關的法規和裁判。例如,如果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要求支付裁判費,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命其補繳,而如果他們拒絕或未能依限補正,法院可以駁回他們的訴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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