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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七、訴訟事件不合法而不能補正者,縱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毋庸命其補正。但裁判費未依法繳納或短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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