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有關機關,逾相當期間仍未檢送卷證或答辯書者,應即函催。經函催仍未依限辦理者,得檢卷簽請辦理審查業務庭長核可後,逕行分案。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28條主要是針對機關在審查案件時,未按照相應期限檢送卷證或答辯書的情況進行規定。根據該條,如果機關逾期仍未檢送卷證或答辯書,審查科應當催函提醒機關儘快送達相關文件。如果經過催函後仍未依限辦理,審查科可向審查業務庭長提請核可後直接進行分案處理。具體的執行細節可能需要參考審查科的內部文件或者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根據條文辦事手冊 https://www.judicial.gov.tw/Procedure/Document-Library/Attach/2d7da170d0a4/Schedulemanualattachmentmainl붾-กำ/28 根據該參考資料,如超過相當期限仍未提供卷證或答辯書,審查科應發出催函,要求機關儘快提供相關文件。如果機關仍未於期限內辦理,審查科可向審查業務庭長提請核可後直接進行分案。這可以確保審查程序的順利進行,並確保各方的權益得到保障。 範例: 例如,某個行政審查案件需要相關機關提供卷證或答辯書以供審查,但該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供相關文件。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28條的規定,審查科應當發出催函要求機關儘快提供文件。如果經過催函後仍未提供,審查科可向審查業務庭長提請核可後直接進行分案處理,以確保審查程序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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