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28

快速跳轉

二十八、有關機關,逾相當期間仍未檢送卷證或答辯書者,應即函催。經函催仍未依限辦理者,得檢卷簽請辦理審查業務庭長可後,逕行分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28條主要是針對機關在審查案件時,未按照相應期限檢送卷證或答辯書的情況進行規定。根據該條,如果機關逾期仍未檢送卷證或答辯書,審查科應當催函提醒機關儘快送達相關文件。如果經過催函後仍未依限辦理,審查科可向審查業務庭長提請核可後直接進行分案處理。具體的執行細節可能需要參考審查科的內部文件或者相關法規。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根據條文辦事手冊 https://www.judicial.gov.tw/Procedure/Document-Library/Attach/2d7da170d0a4/Schedulemanualattachmentmainl붾-กำ/28 根據該參考資料,如超過相當期限仍未提供卷證或答辯書,審查科應發出催函,要求機關儘快提供相關文件。如果機關仍未於期限內辦理,審查科可向審查業務庭長提請核可後直接進行分案。這可以確保審查程序的順利進行,並確保各方的權益得到保障。 範例: 例如,某個行政審查案件需要相關機關提供卷證或答辯書以供審查,但該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供相關文件。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28條的規定,審查科應當發出催函要求機關儘快提供文件。如果經過催函後仍未提供,審查科可向審查業務庭長提請核可後直接進行分案處理,以確保審查程序的順利進行。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8 條規定:「二十八、有關機關,逾相當期間仍未檢送卷證或答辯書者,應即函催。經函催仍未依限辦理者,得檢卷簽請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