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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八、有關機關,逾相當期間仍未檢送卷證或答辯書者,應即函催。經函催仍未依限辦理者,得檢卷簽請辦理審查業務庭長可後,逕行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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