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有抗告或聲請者,應將抗告狀或聲請狀取出另編抗告卷或聲請卷,並在卷面標明與某號(本案)相關,在本案卷面標明與某號抗告或聲請相關等字樣。如認聲請或抗告部分應先送辦者,即送分案股分庭,並於相關卷面註明先送辦某某部分。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29條規定,在訴訟程序中如果當事人有提起抗告或聲請的情況,應將抗告狀或聲請狀單獨取出,並在卷面上標明與本案相關的信息,例如與某號抗告或聲請相關等字樣。如果認為聲請或抗告部分應先送辦,則需要將相關文件送交給分案股分庭,並在相關卷面上註明已先送辦某某部分。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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