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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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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有抗告或聲請者,應將抗告狀聲請狀取出另編抗告卷或聲請卷,並在卷面標明與某號(本案)相關,在本案卷面標明與某號抗告或聲請相關等字樣。如認聲請或抗告部分應先送辦者,即送分案股分庭,並於相關卷面註明先送辦某某部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29條規定,在訴訟程序中如果當事人有提起抗告或聲請的情況,應將抗告狀或聲請狀單獨取出,並在卷面上標明與本案相關的信息,例如與某號抗告或聲請相關等字樣。如果認為聲請或抗告部分應先送辦,則需要將相關文件送交給分案股分庭,並在相關卷面上註明已先送辦某某部分。 參考資料: -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29條。

  • 抗告名詞
  • 抗告狀名詞
  • 聲請狀名詞
  • 本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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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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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9 條規定:「二十九、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有抗告或聲請者,應將抗告狀或聲請狀取出另編抗告卷或聲請卷,並在卷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