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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一、原審法院裁判正本所載當事人姓名如有錯誤者,僅在卷面記明並更正電腦檔案資料即可,毋庸退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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