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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三、其他不經裁判而終結之事件,例如對本院確定裁定向原審法院及本院聲請再審,原審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已就其中一件為裁定,另一件他結者,準用前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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